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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
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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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200811919283
  • 资格证号:
  • 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手机:40001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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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燕山大学毕业法学士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曾在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为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轻有为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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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的相关规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03:31)     点击:423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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