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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
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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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200811919283
  • 资格证号:
  • 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手机:40001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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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燕山大学毕业法学士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曾在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为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轻有为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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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消费要事先与商家签订合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03:33)     点击:322

  国家工商总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拟对预付费消费形式的退款做出规定,如商家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拒不退款,将视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最高可处10倍或50万元罚款,还将记入信用档案的“黑名单”中。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了新消法,但诸如“7天无理由退货”、哪些属于虚假宣传等细节问题,都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办法》正是因此而制定。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一旦该办法正式施行,1996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将同时废止。

  【预付费】 预付费消费要事先签订合同

  意见稿拟规定,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数量和质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如果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商家如果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自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超过7日、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15日不予退款的,“均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意见稿里指出,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处罚机关还要把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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