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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
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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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200811919283
  • 资格证号:
  • 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手机:40001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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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燕山大学毕业法学士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曾在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为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轻有为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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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11 11:05)     点击:506
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 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 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 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如果不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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